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全省第一批公务车辆购置项目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全省第一批公务车辆购置项目(第三次)
(2)采购需求概况及规模:本项目拟采购宁波、舟山,台州,所需的3辆公务车,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采购预算:【54万元(含税)】【以成交不含税总价作为合同不含税总价】。
(3)拟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数量:1家
(4)预计采购实施时间:2026年7月
(5)发布正式采购公告的媒介: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6)主要技术规范与要求:详见附件《技术规范书(或关键技术要求)》
(7)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详见附件《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范本》
(8)评审标准与方法:详见附件《采购评审标准(含评审因素及权重)》
二、意见反馈渠道及征集期限:
(1)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人:许娜、金丽
(2)联系电话:15754918633(许娜)、15858193708(金丽)
(3)电子邮箱:jinli.zgtj@chinaccs.cn(金丽)、xuna.zgtj@chinaccs.cn(许娜)
(4)意见征集期限
自2026年7月23日(公示发布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三、其他说明:项目实际需求、预算、技术要求及合同条款等,均以最终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
四、附件
(1)《技术规范书(或关键技术要求)》
(2)《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范本》
(3)《采购评审标准(含评审因素及权重)》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6年7月23日
***** 附件1技术规范书.zip附件2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范本.zip附件3采购评审标准.xls
| 帕萨特2026款PRO300TSI龙耀版基本参数 | |
| 厂商 | 上汽大众 |
| 级别 | 中型车 |
| 能源类型 | 汽油 |
| 环保标准 | 国VI |
| 上市时间 | 2025.09.29 |
| 最大功率(kW) | 118 |
| 最大扭矩(N·m) | 250 |
| 变速箱 | 7挡干式双离合 |
| 车身结构 | 4门5座三厢车 |
| 发动机 | 1.5T 160马力 L4 |
| 长*宽*高(mm) | 5006*1850*1489 |
| 官方0-100km/h加速(s) | 9.5 |
| 最高车速(km/h) | 210 |
| NEDC综合油耗(L/100km) | - |
| WLTC综合油耗(L/100km) | 5.93 |
| 整车质保 | 三年或10万公里 |
| 整备质量(kg) | 1580 |
| 最大满载质量(kg) | 2040 |
| 长度(mm) | 5006 |
| 宽度(mm) | 1850 |
| 高度(mm) | 1489 |
| 轴距(mm) | 2871 |
| 前轮距(mm) | 1586 |
| 后轮距(mm) | 1572 |
| 接近角(°) | 13 |
| 离去角(°) | 15 |
| 车身结构 | 三厢车 |
| 车门开启方式 | 平开门 |
| 车门数(个) | 4 |
| 座位数(个) | 5 |
| 油箱容积(L) | 68.5 |
| 后备厢容积(L) | 506 |
| 风阻系数(Cd) | - |
| 发动机型号 | DSV |
| 排量(mL) | 1498 |
| 排量(L) | 1.5 |
| 进气形式 | 涡轮增压 |
| 发动机布局 | 横置 |
| 气缸排列形式 | L |
| 气缸数(个) | 4 |
| 每缸气门数(个) | 4 |
| 配气机构 | DOHC |
| 最大马力(Ps) | 160 |
| 最大功率(kW) | 118 |
| 最大功率转速(rpm) | 5500 |
| 5500 | 最大扭矩(N·m) |
| 最大扭矩(N·m) | 250 |
| 250 | 最大扭矩转速(rpm) |
| 最大扭矩转速(rpm) | 1750-4000 |
| 1750-4000 | 最大净功率(kW) |
| 最大净功率(kW) | 118 |
| 118 | 发动机特有技术 |
| 发动机特有技术 | 米勒循环 |
| 能源类型 | 汽油 |
| 燃油标号 | 95号 |
| 供油方式 | 直喷 |
| 直喷 | 缸盖材料 |
| 缸体材料 | 铝合金 |
| 环保标准 | 国VI |
| 简称 | 7挡干式双离合 |
| 7挡干式双离合 | 挡位个数 |
| 挡位个数 | 7 |
| 变速箱类型 | DSG七速干式双离合变速器 |
| 干式双离合变速箱(DCT) | 底盘转向 |
| 驱动方式 | 前置前驱 |
| 前悬架类型 | 麦弗逊式独立悬架 |
| 后悬架类型 | 多摆臂式独立悬架 |
| 助力类型 | 电动助力 |
| 车体结构 | 承载式 |
| 车轮制动 | |
| 前制动器类型 | 通风盘式 |
| 后制动器类型 | 盘式 |
| 驻车制动类型 | 电子驻车 |
| 前轮胎规格 | 245/45 R18 |
| 后轮胎规格 | 245/45 R18 |
| 备胎规格 | 非全尺寸 |
| 被动安全 | 标配 |
| 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 | 主/ 副 |
| 前/后排侧气囊 | 前/ 后 |
| 前/后排头部气囊(气帘) | 前/ 后 |
| 膝部气囊 | 主驾膝部气囊 |
| 前排中间气囊 | 主动安全 |
| 主动安全 | 标配 |
| ABS防抱死 | 有 |
| 制动力分配(EBD/CBC等) | 有 |
| 刹车辅助(EBA/BAS/BA等) | 有 |
| 牵引力控制(ASR/TCS/TRC等) | 有 |
| 车身稳定控制(ESC/ESP/DSC等) | 有 |
| 胎压监测功能 | 胎压显示 |
| 全车 | |
| ISOFIX儿童座椅接口 | 有 |
| 车道偏离预警系统 | 有 |
| 主动刹车/主动安全系统 | 有 |
| 疲劳驾驶提示 | 有 |
| DOW开门预警 | 有 |
| 前方碰撞预警 | 有 |
| 内置行车记录仪 | 有 |
| 道路救援呼叫 | 有 |
| 前方感知摄像头 | 单目 |
| 摄像头数量 | 2个 |
| 车内摄像头数量 | 1个 |
| 超声波雷达数量 | 8个 |
| 毫米波雷达数量 | 5个 |
| 驾驶功能 | 标配 |
| 标配选配-无 | 巡航系统 |
| 巡航系统 | 全速自适应巡航 |
| 辅助驾驶系统 | IQ. Drive |
| 辅助驾驶等级 | L2 |
| 倒车车侧预警系统 | 有 |
| 卫星导航系统 | 有 |
| 导航路况信息显示 | 有 |
| 地图品牌 | 腾讯 |
| AR实景导航 | 无 |
| 并线辅助 | 有 |
| 车道保持辅助系统 | 有 |
| 车道居中保持 | 有 |
| 道路交通标识识别 | 有 |
| 辅助泊车入位 | 无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全省第一批公务车辆购置项目(第三次)技术规范书
★一、车辆配置参数要求详见附件《配置清单》
★二、质量及验收要求
1、品牌保证:到货的车辆应有明显的品牌标识和产地标识,与供货品牌和产地要求一致。
2、规格型号:到货的车辆需满足买方所提出的规格型号要求,如遇到厂家变更或产品升级因素,需征求买方意见后才能进行后续工作。
3、配件:到货的车辆须检查配件、车辆产品合格证是否齐全,对于不齐全的车辆,一律予以退货处理。
4、外观检查:对所有到货的车辆进行逐项外观检查,对于存存在明显缺陷的车辆一律予以退货处理。
三、售后服务
应具备售后服务、维修的可靠性,符合国家车辆验收的相关标准。
★四、服务承诺
1、车窗膜:承诺赠送车窗及贴膜服务,车窗须符合GB/T31848-2015《汽车贴膜玻璃贴膜要求》、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保证能合法合规、正常上路,并提供随车质保服务。车膜需选用3M、威固或其他同一档次品牌产品,且得到买方认可。
2、车身贴膜:承诺赠送车身贴膜及贴膜服务,应保证贴膜后能合法合规、正常上路,并提供随车质保服务。
3、保养6次:使用原厂配件和机油,含工时费确保保养质量。
4、工时费用全部享受7折优惠:采购人所有帕萨特2026款PRO300TSI龙耀版都享受维修工时费7折优惠,材料费为当期厂家指导价。
5、免费普通洗车:享受随时到店洗车服务(非精洗)。
6、免费进店故障检测:车辆使用阶段问题随时进店检测。
7、免费全车七大项安全检测:(1)发动机系统检测,(2)变速箱系统检测,(3)制动系统检测,(4)转向系统检测,(5)悬挂系统检测,(6)轮胎系统检测,(7)灯光系统检测。
8、提供7×24小时售后咨询服务,及时解决客户问题,如需拖车费用另算。
9、享受预约客户的优先服务:保养维修项目(需提早一天告知大概时间,以便安排工位)。
区域工程项目安全协调会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24年*月*日周*16:30-17:30
会议地点:**区域**会议室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
**区县项目经理:**
设计:**、**
监理:**、**
土建施工:**、**
塔桅安装:**、**
配套安装:**、**
外市电施工:**、**
室分施工:**、**
楼面总包:**、**
管辅人员:**
主要议题:
1、传达上级工作要求
2、总结上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布置本周工作任务
4、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重点)
上周及近期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等)
1.施工单位
汇报自查自纠情况......
(1)人员情况
本公司在**区县办事处共计X名安全管理员,X名作业人员,其中特种作业人员电工X名、登高作业X名(若人员变更需说明)。
(2)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情况
本周已开展X次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
已开展安全交底XX次并留存交底记录文件。
(3)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
自查自纠:本周已开展**次安全检查,共计发现问题XX条,其中高风险隐患XX条,较大风险隐患XX条,一般风险隐患XX条;以上隐患目前已完成整改XX条,未完成整改预计XX天内完成整改。
铁塔公司发现的隐患共计**条,其中已完成整改**条,未整改**条,计划何时完成。
2.监理单位
汇报施工现场安全制度执行监督情况......
本公司在**区县办事处共计X名监理人员(若人员变更需说明),本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1)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问题,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等。此外,监理通知单下发情况......
(2)双打卡落实情况
本周开展**次施工作业,其中高危工序**次,双打卡共计**次,存在的问题等。
(3)资料和资质审查情况
本周审查**份施工方案,工程材料及施工过程验收资料,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特种设备进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等资质审查情况等。
3.项目经理
通报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上级单位和本办事处检查),布置限期整改要求,安全注意事项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项目经理主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注:形式可为视频、ppt课件等形式(不少于3个事故案例,可从《信息通信行业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手册》等资料中选取)
6、其他
业务通知单
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运营维护部
签发人:童克波,2024年9月27日
| 编号:浙江铁塔维护〔2024〕46号 | 密级:一般 | 缓急:一般 | |
| 主送单位 | 各市分公司 | ||
| 抄送单位 | 向茜,林万寿,综合部,通信发展部,运营维护部 | ||
| 任务事项(标题) | 关于建立区域运维线安全协调会制度的通知 | ||
| 为推动生产一线运维工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提升运维作业安全管控能力,切实做到公司各级与合作伙伴“流程打通,管理穿透”,拟建立运维线区域安全生产协调会制度,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会议形式运维线区域安全生产协调会,由区域办事处主任组织属地代维单位、维修单位等相关合作单位属地负责人、安全员、涉高危作业施工班组长参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原则上以现场会的形式进行,由区域办事处主任主持,并完成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因工作原因办事处主任无法组织和主持的,可委托三级塔长组织和主持,但办事处主任每月至少得组织和主持 | |||
-1-
一次。
二、会议内容
主要总结、布置、讨论本区域运维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情况。
(1)省、市公司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传达:省市公
司安委会安全生产会议工作要求、省市经营分析会有关安全生产
工作要求、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发文,结合专业线阶段性工
作布置,及时传达到公司基层及合作单位一线维护作业人员。
(2)工作小结: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情况、基站现场检查情
况、双打卡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3)工作布置:近期高危作业项目梳理、计划安排、资源
配备要求。
(4)安全教育:开展政策法规学习、安全生产培训、安全
事故警示教育等。
(5)其他需讨论落实事项。
三、会议频次
运维线区域安全生产协调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
工作基础扎实、维护综合指标好的办事处可适当减少频次,但每
月不得少于一次。上级安全生产紧急布置工作、非计划性高危作
业的,可视需要增加频次。
四、会议记录
要求对会议进行签到、拍照,会议内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
上传至浙江铁塔数字运营系统“塔长制-安全生产例会”模块。
会议纪要须经地市运营维护部经理或相关管理员审核,省公司不
定期抽查、通报。
五、其他
运维线区域安全生产协调会可与区域工作例会、区域工程项
目安全协调会、运维线工作安排等合并召开。
-2-
| 附件:区域运维线安全协调会会议纪要模板 | |
| 拟稿人姓名:张正 | 拟稿人电话:13857197693 |
| 会签: | |
-3-
| 一般负面行为认定标准及扣分标准 | |||
| 负面行为类型 | 认定标准 | 年度后评估扣分标准 | |
| 一般负面行为 | 1.接单不及时、延迟提供产品、一般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不遵守合同约定等且对生产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 2-5分 | |
| 2.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提供的产品/服务与采购要求不一致且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 2-5分 | ||
| 3. 虚增工程量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 5-10分 | ||
| 4. 项目实施配合不畅,影响交付,对公司生产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 2-5分 | ||
| 5.投标/应答截止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的。 | 5-10分 | ||
| 6.违反保廉承诺书有关内容,情节较轻的。 | 5-10分 | ||
| 7.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等级为“一般”或“较大”且负直接责任的。 | 一般:2-5分 较大:5-10分 | ||
| 8.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三级”或“一般事故二级”且承担责任的。 | 一般事故三级:2-5分 一般事故二级:5-10分 | ||
| 9.违反“双打卡”规范或其他生产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2-5分 | ||
| 10.其他经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 2-10分 | ||
| 序号 | 区域 | 检查日期 | 监理单位 | 检查人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码 | 物资名称 | 物资供应商 | 问题描述 | 问题判定 | 处理情况 | 备注 | 是否存在问题 |
业务通知单
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通信发展部
签发人:杜华毅,2024年8月30日
| 编号:浙江铁塔通发〔2024〕57号 | 密级:一般 | 缓急:一般 | |
| 主送单位 | 各市分公司 | ||
| 抄送单位 | 公司领导,综合部,通信发展部,运营维护部,供应链管理中心 | ||
| 任务事项(标题) | 关于建立区域工程项目安全协调会制度的通知 | ||
| 为规范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各个参与方及时、准确地交流信息,共同协调解决问题,有效监控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讨论,制定区域项目安全协调会制度的相关要求,请遵照执行。一、会议形式工程项目安全协调会,由区域项目经理组织属地监理、施工单位在本区县的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涉及高危作业的施工 | |||
-1-
班组长参加,设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原则上以现场会的形
式进行,由项目经理主持,监理全程参与、做专题发言并协助项
目经理完成会议记录整理归档。
二、会议内容
主要是讨论本区域一周的项目任务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布
置:
1.工作回顾:对前期布置的工作任务进行回顾,对未及时完
成的任务分析原因,提出解决举措;
2.任务布置:传达、布置落实总部、省、市公司近期相关工
作任务要求;明确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进度安排
及要求;
3.安全质量:明确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要求,针对当前项目
的具体情况,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和防控
要求;
4.隐患整改:通报近期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布置限期整
改要求;
5.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等(每月不少于1次);
6.其他需会议讨论落实的事项。
三、会议频次
工程项目安全协调会的频次原则上每周一次,工程项目较
多,或需协调事项较多的,也可根据需要增加频次,工程项目较
-2-
| 少(每周高危工序少于3次),可适当减少频次,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四、会议记录要求对会议进行签到、拍照、形成会议纪要,邮件发送全体参会人员,抄送市分公司通信发展部经理及中台管理员。会议资料需存档,上传浙江铁塔数字运营系统中“塔长制”模块。市公司中台应做好区县工程项目安全协调会的指导和帮扶,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附件:区域工程项目安全协调会议纪要模板 | |
| 拟稿人姓名:许旭华 | 拟稿人电话:13588821232 |
| 会签:综合部运营维护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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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2.不准在公司的运营发展、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物质采购、选人用人等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接受贿赂;
3.不准接受业务合作伙伴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接受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宴请、聚会、私人旅游和高消费运动、娱乐等活动;
4.不准向合作伙伴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5.不准违反采购决策程序,搞暗箱操作影响项目招标过程和结果;
6.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企业受到有关方面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7.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8.不准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0.不准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禁止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履约保函相关说明
如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需满足以下条款要求:
1、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受益人应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2、履约保证金保函的适用范围,要求注明具体合同名称;
3、履约保证金保函应为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机构依法出具;
4、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注明保函在有效期内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
5、履约保证金保函注明为开具机构、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受益人以人民币支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6、保函有效期至与协议有效期一致;
7、履约保函内容和形式需符合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必须包括保函编号、开具机构详细名称、地址、邮编、公共信息平台(如114)登记的可查询真伪的柜台固定电话、网站核实真伪网址等。
履约保证金保函模板如下:
履约保函
开立日期:
受益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
邮编:
保函编号:
致: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买方名称)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以下简称卖方)就XX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订立的XXX项目协议(以下简称XX协议)出具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出具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机构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元(大写:)。
本机构承诺如下:
1、如果卖方未能遵循全面、亲自按照XX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不履行XX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XX协议的约定,只要贵方确定,无论卖方是否反对,本机构将在收到贵方提供的本保函原件、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按贵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3、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机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独立保证责任。任何关于XX协议的变更和转让都不能免除、解除或豁免本机构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开立保函机构名称)
地址:
办公固定电话:
签署:
联系人:
职务:
机构印章:
| 物资重要性分类 | |||||
| 类别 | 检测名录 | 是否新增品类 | 采购主体 | 重要性 | 专业分类 |
| 铁塔类 | 铁塔产品 | 否 | 总部/省分 | 重要 | 一体 |
| 线缆类 | 电力电缆(铜缆) | 否 | 总部/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馈线 | 否 | 总部/省分 | 一般 | 一体 | |
| 馈线配件 | 否 | 总部/省分 | 一般 | 一体 | |
| 漏泄缆 | 否 | 总部/省分 | 一般 | 一体 | |
| 漏泄缆配件 | 否 | 总部/省分 | 一般 | 一体 | |
| 光缆 | 否 | 总部 | 一般 | 一体 | |
| 电力电缆(铝缆) | 是 | 总部 | 一般 | 通用 | |
| 换电电池转接线 | 是 | 省分 | 一般 | 能源 | |
| 柜体类 | 换电柜 | 否 | 总部 | 重要 | 能源 |
| 交流配电箱 | 否 | 总部 | 较为重要 | 通用 | |
| 一体化户外机柜 | 否 | 总部 | 重要 | 一体 | |
| 配套综合柜 | 否 | 总部 | 较为重要 | 一体 | |
| 交流计量箱 | 否 | 省分 | 较为重要 | 一体 | |
| 微机柜 | 否 | 省分 | 较为重要 | 一体 | |
| 油机切换箱 | 否 | 省分 | 一般 | 一体 | |
| 活动板房 | 否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光电一体箱 | 是 | 省分 | 一般 | 能源 | |
| 小微基站DC-DC电池箱 | 是 | 省分 | 较为重要 | 能源 | |
| 电池类 | 普通锂电 | 否 | 总部 | 重要 | 一体 |
| 换电电池 | 否 | 总部 | 重要 | 能源 | |
| 室外型电池 | 否 | 总部 | 重要 | 通用 | |
| 铅酸电池 | 否 | 总部 | 重要 | 通用 | |
| 智能锂电 | 否 | 省分 | 重要 | 通用 | |
| 电源类 | 模块化开关电源 | 否 | 总部 | 重要 | 通用 |
| 壁挂开关电源 | 否 | 总部 | 重要 | 一体 | |
| 室外型开关电源 | 否 | 总部 | 重要 | 一体 | |
| 直流远供 | 否 | 省分 | 重要 | 一体 | |
| UPS | 否 | 总部/省分 | 重要 | 通用 | |
| 发电车 | 是 | 省分 | 较为重要 | 能源 | |
| 开关电源模块 | 是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小微基站DC-DC双向电源模块 | 是 | 省分 | 一般 | 能源 | |
| 小微基站后备电源 | 是 | 省分 | 重要 | 能源 | |
| 组合式开关电源 | 是 | 省分 | 重要 | 一体 | |
|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 是 | 总部 | 重要 | 能源 | |
| 汽车充电桩 | 是 | 总部 | 重要 | 能源 | |
| 室分器件类 | 室分无源器件 | 否 | 总部 | 较为重要 | 一体 |
| 直放机 | 否 | 省分 | 较为重要 | 一体 | |
| POI | 否 | 总部/省分 | 较为重要 | 一体 | |
| 室分天线 | 否 | 总部 | 较为重要 | 一体 | |
| 射灯型美化天线 | 否 | 总部 | 较为重要 | 一体 | |
| 其他类 | 高清摄像球机 | 否 | 总部 | 重要 | 智联 |
| 智能电表 | 否 | 省分 | 较为重要 | 通用 | |
| FSU | 否 | 总部 | 较为重要 | 通用 | |
| 空调 | 否 | 总部 | 较为重要 | 通用 | |
| 智能门禁 | 否 | 省分 | 较为重要 | 通用 | |
| 美化罩体 | 否 | 省分 | 较为重要 | 一体 | |
| 标签、标牌 | 否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防盗门 | 否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电池架 | 否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走线架 | 否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汇流排 | 否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接地铜牌 | 否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LED屏 | 是 | 省分 | 较为重要 | 智联 | |
| 分路计量设备 | 是 | 省分 | 较为重要 | 通用 | |
| 灭火器 | 是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云控油机 | 是 | 省分 | 一般 | 能源 | |
| 自清洁智能新风节能温控设备 | 是 | 省分 | 一般 | 一体 | |
| 光伏组件 | 是 | 省分 | 一般 | 能源 | |
| 仪器仪表 | 室分测试套件(信号发射器和功率计) | 是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手持式频谱仪 | 是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天馈线测试仪 | 是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频谱测试仪 | 是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互调测试仪 | 是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外市电线缆探测仪 | 是 | 省分 | 一般 | 通用 | |
| 乙供物资 | 外市电乙供电力电缆 | 是 | 省分 | 较为重要 | 通用 |
| 低成本薄覆盖乙供室分物资 | 是 | 省分 | 较为重要 | 通用 | |
业务分包及劳务外包申请流程
| 省公司实施项目供应商地市分公司省公司供应商发起否是否为单地市是地市业务部门地市商合岗否项目经理审核审核业务部门经理审核地市使用部门分管副总审批程流施实省公司省公司业务部门审核供管中心审核省公司业务省公司供管部门领导审批中心领导审批是否全部同意是邮件抄送相关人员流程结束 |
关于禁止与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
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从业行为,防止和避免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靠企吃企”、侵害公司利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等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公司总部及各级分公司、各直属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行为。
1.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序列职务及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中国铁塔党委〔2019〕123号)中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本规定所称“关键岗位员工”是指掌握公司一定资源分配权和处置权的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部、省和地市分公司有关业务主管、项目经理、区域经理等,由总部部门和省分公司自行界定,分别报两级纪委备案。
2.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上述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员。
有亲属关系的范围是:(1)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2)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3)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5)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6)养父母、养子女及其配偶、继父母、继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员是:包括但不限于有特殊利益往来的同学、校友、同乡、朋友、身边工作人员等。
3.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是指特定关系人以独资、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所办的企业或经营性组织(如施工队),或特定关系人担任董事、高管、监事等高职级岗位的企业或经营性组织,或特定关系人在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管辖范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工作的企业或经营性组织。
购买合作企业流通股成为企业股东,经有关部门批准成为国有企业股东,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持股的除外;电信运营商、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4.本规定所称“发生业务往来”,是指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物资供应、智联业务、能源业务等方面的合作。与公司发生此类业务往来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合作单位。
第三条各级公司要常态化开展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情况的自查自报工作。总部纪委负责组织总部相关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名单的自查自报;省、地市级分公司承担纪检工作的部门分别组织省本部和地市级分公司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名单的自查自报。
第四条各级公司在自查自报基础上按以下范围形成公司的“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公司党委管理领导人员及总部关键岗位人员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列为全公司范围内的“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省级分公司党委管理领导人员及省本部关键岗位人员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列为所在省级分公司范围内的“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地市级分公司部门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列为所在地市级分公司的“禁止交易企业名单”。
上述“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应按照禁止交易范围在公司内网上发布。
第五条各级纪检组织是制定“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牵头部门,商务合作、“两翼”业务等有对外合作关系的部门(岗位)予以配合,建立“禁止交易企业名单”数据台账,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第六条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发现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应向本级公司纪检组织报告;发现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公司存在本规定限制的业务往来的,应主动规劝特定关系人终止或纠正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如不能自行判断是否属于本规定限制的业务往来,应先向组织报告。
第七条各级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前应当查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原则上禁止与列入本级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如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公司党委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办企业除外,按中国铁塔党委〔2021〕2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是公司重要合作伙伴,确难终止业务合作或确需开展业务合作的(如站址物业租赁类合作、公司属于乙方的智联业务或能源业务合作等),可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中剔除。但需遵循以下规则:剔除前应经本级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纪检部门报备;有关企业或个人信息应在本级公司适当范围内公开,做到公正透明;应建立必要的回避制度,避免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直接与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发生工作联系。
第八条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违规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便利条件,一经发现按双方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处理。
第九条各级纪检组织在执纪审查时发现与“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认真核实。公司干部员工发现各级公司与“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存在业务往来,或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违规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便利条件的,有权向纪检组织检举控告。
第十条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退休、调出或离职三年以内(其中关键岗位人员一年以内),仍属本规定限制的情形,需参照本规定执行;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退休、调出或离职满三年(其中关键岗位人员满一年)后,可由领导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申报,经所在单位的纪检组织确认,其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可从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中剔除。
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从“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退出,经所在单位的纪检组织确认,自确认之日起满三年(其中关键岗位人员满一年)后,该企业可从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中剔除。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违反本规定不如实报告特定关系人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情况或存在此类情况又拒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对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其所在单位存在失职失责情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公司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各级纪检组织发现违反本规定情况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依纪依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组织要根据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对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公司业务往来的常态化申报情况,动态更新“禁止交易企业名单”;要针对本级公司的合作单位名单,定期抽查是否存在与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情况;要根据个人申报或根据巡视巡察、审计、信访举报或其他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重点地对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检查验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执行领导人员打招呼登记备案制度,发现公司领导人员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打招呼等行为,依据《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进行记录的规定(试行)》(中国铁塔党委〔2021〕3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除上述规定情形外,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有亲属在公司的合作单位正常就业的(即亲属与合作单位无独资、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关系,也未担任董事、高管、监事等高职级岗位,且不在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管辖范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应向本级公司纪检组织报备,纪检组织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禁止与领导干部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暂行规定》(中国铁塔党委〔2019〕86号)废止。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全省第一批公务车辆购置项目(第三次)】购销合同
买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卖方:【】
合同签订地:【浙江省杭州市】
买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御临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茜】
卖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货物的基本情况
1.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报价表。
1.2双方约定按第1.2.1条的方式对采购订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由乙方传回甲方。如乙方在订单发出后【24】小时内未传回订单或对订单作任何修改的,甲方有权拒绝确认订单法律效力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订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2)】种方式:
(1)通过铁塔在线商务平台进行电子确认;
(2)双方纸质订单签字盖章【详见附件6采购订单】;
(3)其他方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公司与乙方签字盖章并同时附买方“采购合同加订单”采购管理系统生成的订单审批单。
1.2.2确认的订单一经传回,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二条货物的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货物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应同时执行下列标准、规范: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产业和/或行业标准执行;
(3)本合同约定或买方要求的标准:【详见附件2技术规范书】。
上述标准之间如有矛盾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第三条货物的交货期限和方式
3.1卖方应于【采购订单下达之日起20日历日内货到指定地点并通过验收】,交付地点为:【浙江省(采购人指定地点)】。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3.2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交付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经买方验收合格并由买方和卖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后,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买方。
第四条价格及支付
4.1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总价格(“合同总价”)(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增值税率为【】。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
(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货物的费用。
(2)货物的包装费用。
(3)卖方负责运送货物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4)卖方将货物销售给买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5)买方就卖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卖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政策变更,对于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原标的不含税(单)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标的含税(单)价及合同总价,并且继续履行,后续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2买方凭卖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并按以下第【(1)】种方式向卖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署且按照采购订单规定交付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订单含税金额的100%。
(2)分期支付
买方分期向卖方支付本合同含税总价:【/】。
4.3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无法抵扣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4.5买方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或承兑汇票(结算时经双方同意)等方式】将合同总价支付给卖方。
买卖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买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营业部】
银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18号】
户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账号:【33001618835059599999】
纳税人识别号:【91330000307634964T】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御临路33号14层】
电话:【0571-56000888】
卖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4.6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因卖方过错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卖方承担。
4.7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单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买方应付账款,否则该转让/出质行为无效,若因卖方擅自转让/出质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对于卖方确需转让/出质本合同项下买方应付账款的,双方应就该转让/出质事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条验收、保修服务
5.1买方应在收到全部货物后【30】日内进行验收。
双方约定验收方式为以下第【2】种:
(1)双方共同验收
(2)买方自行验收
5.2双方约定验收方法为以下第【(1)】种:
(1)开箱验收;
(2)抽样验收。
5.3若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有任何漏发货、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于收到通知后【在要求的时限】内自付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更换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因此产生的货物仓储费也由卖方承担。
5.4卖方提供的货物的保修期(原厂整车保修(含动力总成)服务))为【原厂整车终身质保(含动力总成)(除易损易耗件和保养件)】,自本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证明签署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出现任何故障,卖方负责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相关货物;保修期内卖方提供的其他保修责任:【详见技术规范书】。保修期满后,如货物有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到达现场并维修完毕,保证买方能够正常使用,买方需支付相应的配件成本费和工时费。但如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予以免费维修。
5.5在保修期内,如因卖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相应费用的违约金。
5.6保修期满后,买方和卖方将签署保修期满证书。
5.7对于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材质不符合要求等,买方随时可提出异议,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8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更换、补充发货或质量等索赔要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卖方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6.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向买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含税金额的5%】。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款、支票、汇票以及其他在中国注册的机构依法出具的保函、保险等。如采用纸质保函、支票、银行汇票、保险形式缴纳的应提交原件,履约保函有效期不短于合同有效期,如合同履行期内,履约保函到期,卖方应在到期日前15日内更换,卖方未按要求及时更换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保函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履约保函模板;如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应在约定时间内汇至买方指定银行账号。买方银行帐号信息如下:
户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营业部】
账号:【33001618835059566666】
开户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18号】
买方下属分公司账户信息详见附件
6.2买方对全部货物完成交货并通过验收且本合同无遗留事项后,卖方向买方发起履约保证金退款申请,买方收到卖方申请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违约金等款项后的剩余款项(如有)退还卖方。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计息天数按收取到账日至退还日的天数计算。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包括因更换、补充货物而导致的交货逾期等)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买方按相当于合同总价(含税价)【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卖方不能按时交货超过【3】周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能弥补所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2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服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卖方应当支付合同含税总价的【5】‰的违约金,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含税价)的【10】%时,买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7.3如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质量、功能存在瑕疵或者买方使用卖方货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7.4卖方提供的车辆须为全新且无质量问题无折损的车辆,且卖方交付车辆须如实书面告知买方具体车辆状况。若卖方交付车辆存在前述问题,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为符合要求的车辆或者要求卖方支付相当于该车辆含税单价3倍的违约金,同时卖方还应承担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7.5★卖方知悉并接受本合同附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实施规范(试行)》《“总对总,分对分”沟通协同机制实施要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物资质量管理办法》《中国铁塔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管理要求》】的约束。买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或相关管理办法,追究卖方不适当履约行为的责任。
★7.6合同履行期间,【卖方】产品/服务不满足下列所列条款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按【合同含税金额的5%】支付【买方】违约金:
7.6.1卖方须承诺在上汽大众汽车授权的帕萨特特约售后服务中心对本项目供货产品提供质量保证服务,进行保修工作。保修范围包含整车,零部件更换或修理须使用上汽大众汽车原厂配件。
7.6.2车辆交付至买方浙江省内指定地点时,车辆信息铭牌上载明出厂时间应小于3个月。
7.6.3卖方需配置售后服务团队作为售后服务保障及支撑,并提供售后服务团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电话,客服人员数量(至少1人)及客服人员姓名。
7.6.4卖方须协助买方进行车辆的上牌、税务处理等流程的办理,并提供有关车辆购置税、保险等法律和税务事项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其它
8.1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8.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持【壹】份,卖方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如违反,买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及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8.4本项目买卖双方的采购文件、应答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和其他本项目采购资料一起,根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采购资料归档要求》归档保管。
8.5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1报价表
附件2技术规范书(另附)
附件3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如有)
附件4履约保函模板(另附)
附件5保廉承诺书
附件6采购订单(另附)
附件7《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另附)
附件8《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管理实施规范》(另附)
附件9中国铁塔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管理要求(另附)
附件10买方下属分公司信息
附件11保密协议
附件12《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实施规范(试行)》(另附)
附件13《“总对总,分对分”沟通协同机制实施要点》(另附)
附件14《一般负面行为认定标准及扣分标准》(另附)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全省第一批公务车辆购置项目(第三次)】购销合同》签章页)
买方(盖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1报价表:
附件5保廉承诺书:
保廉承诺书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类卖方)
为构建亲清、诚信、廉洁的业务合作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我司郑重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承诺如下:
一、知晓并遵守铁塔公司《关于规范公司干部员工与合作单位人员往来行为的规定(试行)》《廉洁从业十不准》《关于禁止与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等要求。
二、不围标、串标、泄露双方机密;不搞诬告、排挤其他参与者等不公平竞争;不发生在预决算、招投标和商务报价中弄虚作假或恶意高估冒算等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等行为。
三、不向铁塔公司人员及亲属、铁塔公司利害相关方人员行贿,不违规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等,不违规提供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违规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高价值物品,不报销、支付应由铁塔公司人员及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违规邀请铁塔公司人员授课、咨询或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并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讲课费、咨询费、课题费等,不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四、合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聘用铁塔公司员工在我司兼职。
五、合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聘用从铁塔公司辞职未满三年或者退(离)休未满三年的领导人员、辞职未满一年的关键岗位员工在我司工作。
六、合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聘用因违纪违法被铁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担任我司各级管理人员或从事对接铁塔公司的工作。
七、合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聘用铁塔公司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的特定关系人担任我司董事、监事、高管等高职级岗位,如聘用其担任高职级岗位之外岗位的,及时告知铁塔公司。
八、合作期间不接受铁塔公司在职、辞职或者退(离)休未满三年的领导人员、关键岗位员工及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承包、租赁我司业务。
九、保证积极配合铁塔公司纪检部门等开展的各项检查与核实工作,如实提供证言和材料。
十、发现铁塔公司人员有违规索要财物、违规截留资金及其他不廉洁行为时,保证及时向铁塔公司纪检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一、我司同意本保廉承诺书一经签署长期有效,合作期内如违反上述保廉承诺内容,自愿接受铁塔公司按照卖方负面行为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承诺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签名章)
授权代表:(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保廉承诺书》中涉及的《关于规范公司干部员工与合作单位人员往来行为的规定(试行)》《廉洁从业十不准》《关于禁止与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详见附件《保廉承诺书》相关附件。
附件10买方下属分公司信息:
| 序号 | 地市 |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公司地址 |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1 | 省本部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91330000307634964T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御临路33号14层 | 0571-5600088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营业部 | 33001618835059599999 | 是 |
| 2 | 舟山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 91330901307647909E |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赛丽广场3幢 | 0580-252678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 33001706260059010580 | 是 |
| 3 | 宁波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91330201308947540R | 浙江省宁波新材料创新中心东区6幢41号1-1 | 0574-5522078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墟支行 | 33101100917052500205 | 是 |
| 4 | 台州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 91331000307730032G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投商务大厦2301室 | 0576-8868868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33001663500059057607 | 是 |
附件11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鉴于:
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全省第一批公务车辆购置项目(第三次)】(以下简称“项目”)。
2、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或披露(或乙方可能获悉)甲方的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3、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向接受方披露或接受方知晓之日尚未公开的与项目相关的涉及披露方和/或其客户的业务、事务、产品、研究和技术。在与项目相关的披露的范围内,保密信息包括一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传递予接受方,或由接受方从披露方或其它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与本次业务合作有关的,以软件或硬件方式记载的信息、知识、数据、图纸、决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它材料等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以及任何由接受方从该等信息或有关该等信息而编制或任何包括或根据全部或部份该等信息而形成的材料,在本协议内所有该等信息合称“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也包括任何含有或源于其他任何保密信息的材料或信息,无论它是由披露方、接受方或任何其他人员编制。
1.2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2.1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或开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的利用。
2.2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乙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2.1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及/或毁损、灭失。
2.2.2任何根据本协议有权从乙方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雇员及从前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
2.3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乙方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2.4乙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告知甲方。
2.5项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甲方,乙方不得留存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复印件或其它形式副本,并最迟不得超过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2.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6.1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2.6.2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6.3保密信息是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2.6.4该保密信息是乙方或其关联方或子(分)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甲方或其关联方或子(分)公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
2.6.5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2.6.6乙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
2.7如果乙方拟以本协议第2.6.5条、第2.6.6条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
2.8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2.9如果乙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2.10双方一致认同,对于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项目的商谈及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乙方并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如有放松、放弃或迟延,均不构成对甲方在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不利影响或限制。如果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免予追究,并不构成放弃追究乙方随后或持续违约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5.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六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签字盖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盖章之日为准。本协议持续有效,除非甲方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给乙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前,披露方已经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协议约束,此时本协议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
6.2本协议以中/【/】文本书写。二者有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协议份数同合同份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6.4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6.5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和协议。
6.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更改,均须经协议双方书面确认。
6.7未得到本协议对方的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本协议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6.8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与乙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6.9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买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御临路33号】
联系人:【韩佳佳】
电话:【13732253739】
传真:【/】
邮编:【310000】
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上述地址、邮箱均为本协议涉及和有关的各类通知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有效的送达地址。若有变更的,请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无效。协议通知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6.10本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签字页)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制度层级:三级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供应商管理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供应商科学管理,提升内外部资源获取与整合能力,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与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合作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详见附件1。
本实施规范为总部供应商相关管理办法在省内的落地衔接文件,适用于省分公司,以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省分公司管理的省内各级分支机构。本规范严格遵循总部供应商管理框架体系,旨对操作层面的执行程序和具体实施要求予以细化明确。
公司供应商管理的内容包括:供应商信息管理、供应商寻源管理、供应商准入管理、供应商履约管理、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供应商后评估管理、供应商分级管理、供应商星级管理、供应商沟通与协同管理和供应商退出管理等。
第二章省内职责分工
与供应商管理相关的机构包括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实施部门、采购需求部门、产品使用部门、技术支撑部门、监督与管控部门。各部门涉及环节如下表,具体职责参照《供应商管理办法》。
| 部门 | 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 | 采购实施部门 | 采购需求部门 | 产品使用部门 | 技术支撑部门 | 监督与管控部门 |
| 统筹管理 | √ | |||||
| 信息管理 | √ | √ | ||||
| 寻源管理 | √ | √ | √ | √ | √ | √ |
| 准入管理 | √ | √ | √ | √ | √ | √ |
| 履约管理 | √ | √ | √ | √ | √ | √ |
| 负面行为管理 | √ | √ | √ | √ | √ | |
| 后评估管理 | √ | √ | √ | √ | √ | √ |
| 分级管理 | √ | √ | √ | √ | √ | |
| 星级管理 | √ | √ | √ | √ | ||
| 沟通与协同管理 | √ | √ | √ | √ | √ | √ |
| 退出管理 | √ | √ | √ | √ | √ | √ |
备注:供应链管理中心及市分公司综合部是省市两级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及采购实施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的各部门即为采购需求部门;使用所采购产品的部门即为产品使用部门;技术支撑中心是省内技术支撑部门;纪委办、巡察办、财务部、法律合规中心等是省内监督与管控部门。
第三章供应商信息管理
公司建立集中统一、规范标准的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依托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为供应链高效运作、风险管控及战略决策的数据支撑。根据《信息库建设方案》实施要求,结合省内实际,建立并不断完善省内供应商库。
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主数据及供应商业务数据。供应商主数据是指在整个公司范围内多个系统需要共享的、相对稳定存在的、描述供应商基础信息的相关数据,包括基本信息、银行账号信息、联系人信息、资质信息四类自然属性信息,以及供应商可用、停用、冻结等状态信息。供应商业务数据是指供应商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交易、表现和管理数据。
供应商主数据管理依照《主数据管理办法》执行,包括供应商创建、更新、吸收合并、停用/启用、冻结/解冻五项内容,由供应商向采购岗递交主数据关键信息所需的证明材料,省市公司采购岗接收、审查提供材料后在系统中提出相应申请,省公司供应商管理岗审核通过后报总部审批。
供应商业务数据涵盖公司与供应商交互的全流程,随业务开展持续生成。供应商信息收集及信息核查是获取相关数据的有效手段。
供应商信息收集是指系统化、常态化获取与供应商相关的各类数据及资料的过程,包括年度定期(一季度末)更新及即时(发生重大事项后)更新。信息收集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股权构成、管理层主要人员、所属及下属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主要产品及服务、负面行为信息、与公司合作情况、合作表现及评估、管理团队体系和对接人员等。
供应商信息核查指公司通过标准化流程,对供应商提交的资质文件、历史数据、现场条件等关键信息进行真实性验证、完整性检查、时效性确认的过程。信息核查按需组织,核查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技术实力(含人员)、业绩、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生产厂房等,针对业务类型、采购品类等实际情况设置,鼓励供应商积极、主动参与信息核查工作。
第四章供应商引入管理
供应商寻源是指根据年度供应商采购/寻源计划及日常采购需求,通过采购公告、市场研究等方式寻求充足合格供应商资源的过程。
供应商准入指潜在供应商通过公司采购管理等相关程序,确立与公司的正式合作关系,可为公司提供物资或服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应合理设置潜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准入要求,确保与项目实际采购规模相匹配。供应商准入应管好用好“禁止交易企业名单”、“黑名单”、“禁止合作名单”三个名单,在省内具体实施要求为:
(一)公司分级建立“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省级项目禁止交易企业名单范围为“全国或浙江省分公司”,授权地市实施及地市自采项目禁止交易企业名单范围为“全国或属地市分公司”。
(二)公司分级建立黑名单及禁止合作名单,被纳入某品类全国或省级黑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其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被纳入某产品全国或省内禁止合作名单的供应商,禁止与其开展省内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的产品合作。
第五章供应商履约管理
供应商履约管理是指公司对合作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控。履约管理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其重点是对供应商安全生产责任、交付进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履约情况以及《保廉承诺书》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省内实际,供应商履约管理工作包含事前双向交底、事中监督管控以及发生违约行为后的处罚。
事前双向交底沟通机制是指省市公司在履约前与供应商建立双向交底沟通方式,即在完成采购及合同签订后、具体项目履约前,与入围供应商就合同关键条款、安全生产、实施规范、支付结算、廉洁要求等内容及事项组织的正式沟通会议。双向交底沟通机制内容包括实施原则、交底对象、内容及要求、组织实施等内容,具体实施要点详见附件2。
事中监督管控通过开展“五统一两查”、实行供应商人员动态化管理等方式加强嵌入式管理能力。
(一)“五统一两查”是指将合作供应商和劳务人员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培训、统一奖惩(五统一),并重点开展合作供应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到岗履职检查(两查),确保任何时间、任何区域、任何性质的合作供应商安全生产管理均处于可控、在控状态。在执行上,具体按照安全生产等同化管理规范及各专业条线印发的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二)合作供应商人员实行动态化管理,从源头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合作供应商人员管理由业务使用部门负责,供应链管理部门协同,重点加强劳务外包、业务分包审核及关键人员变更管控,具体实施要点详见附件3。
供应商违约行为管理是指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如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应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惩戒。其管理内容包含违约举证、违约约谈、违约行为整改和验收、违约处罚、结果应用等,具体实施要点详见附件4。如违约行为构成负面行为的,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章节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
供应商负面行为指供应商实施的对公司生产运营、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带来直接、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依照《负面行为管理规范》执行,结合省内实际,明确如下实施要求:
(一)细化省内一般负面行为各类情形扣分规则。根据一般负面行为分级认定标准,视情节严重程度,扣罚供应商年度后评估2-10分/次,具体扣分标准详见附件5。
(二)明确省内认定和处理时限要求。对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严重负面行为,如为省采项目应在评审完成后60日内完成认定和处理,如为授权地市实施或地市自采项目,分公司处置及取证等周期不超过30日,省公司复核及决策周期不超过30日,具体处理流程详见附件5。
(三)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供应链管理部门结合认定情况、供应商合作情况、业务部门意见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对于属于严重负面行为,但非公司层面主观故意、非系统性的,且终止合同执行对公司生产经验影响较大的情形,可建议“给予供应商不超过半年整改考察期,暂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并提请决策。如在整改考察期内,供应商履约表现未达到整改要求,则正式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
(四)强化处理结果应用。供应商准入环节,不与相应受限地域或产品类别的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在采购评审环节,设置一般负面行评审项,按每条0.5-2分进行扣分,具体标准应根据具体项目特点针对性设定,在采购方案中明确并按内控要求决策。
第七章供应商评价管理
公司针对供应商在事后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包括供应商后评估、供应商分级、供应商星级评价等。
供应商后评估是指对供应商在合作期间内的表现,以项目为维度、以合同/订单为依据,从交付、质量、服务、安全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公司针对两级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后评估,其他项目若需实施后评估,可参考执行。供应商后评估管理内容包括原则与内容、组织与实施和结果应用等,具体实施要点详见附件6。
供应商分级指供应链管理部门牵头对合作供应商的日常履约情况开展年度评价及分级,其管理依照《分级管理实施指引》执行。省公司负责二级集采产品分级管理,按类别设置,省内优先选择二级集采中的服务类(包括设计、监理、施工、代维等)开展供应商分级。
供应商星级指对施工或代维单位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开展客观评价,并以星级直观呈现评定结果。星级评定由总部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分公司依据《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办法》、《代维单位星级评定方案》参与评分。
第八章供应商沟通与协同管理
供应商沟通与协同管理是指公司按照平等、友好、互惠原则与供应商建立业务沟通渠道,形式包括高层互访、日常走访、座谈会、合作见面会、供应商大会、技术交流、商务交流、采购交互、履约交互、异议/投诉受理等,机制包括“总对总,分对分”沟通协同机制、安全生产等同化管理、联合创新等。
公司与主要领域供应商建立“总对总、分对分”沟通协同机制,即通过不限于签约主体层级的跨总分层级对接,实现双方业务信息及管理要求内部纵向贯通、外部横向交互的全方位协同,确保双方沟通更高效、责任压更实。“总对总,分对分”沟通协同机制内容包括对象、分工、目标、机制与要求、内容等,具体实施要点详见附件7。
安全生产等同化管理是指在“五统一两查”基础上进一步将合作供应商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标准、责任体系、履职要求及考核机制等核心要素进行统一化和规范化,实现合作供应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公司安全体系衔接融合。其内容涵盖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管理体系、保障体系和奖惩体系,共涉及11项细化制度,具体实施要求详见附件8。
联合创新指与供应商基于平等互利、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原则,通过建立系统化的合作机制,共同投入资源开展技术研发、产品优化等活动的管理过程。其核心在于通过深度协同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速技术突破,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联合创新范围包括技术标准制定、联合研发、创新产品试点等,形式包括成立联合创新工作室、成立联合创新项目组等,模式包括邀请、招募和自荐,激励措施包括后评估及分级评价加分、荣誉表彰等。
第九章供应商退出管理
供应商退出指已与公司合作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或被动解除合作关系,在一定品类、地域、时间范围内被限制参与新的采购,终止一定范围内现役合同执行,但应依据原合同约定完成已实施部分全部权利义务的履行。
供应商退出管理依据《负面行为管理规范》、《分级管理实施指引》、《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管理要求》相关约定执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详见附件9。
(一)合作供应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诚信问题等情形的,被纳入各层级黑名单或禁止合作名单的。
(二)合作供应商年度分级结果为淘汰供应商(D级)。
(三)合作供应商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可能对网络基础设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风险,被列入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且被执行禁止合作、终止合同等惩戒措施的。
第十章附则
供应商与公司各级单位开展业务合作,发生支出类业务时应当在注册时按照《保廉承诺书管理办法》要求签署《保廉承诺书》并上传平台。已注册但未签署《保廉承诺书》的,应当在其再次参与公司业务前补充上传。供应商签署一次《保廉承诺书》后在业务合作期内始终有效,不再重复签署。
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往来的公司各级人员,均须按照《往来行为规定》、《安全合规红线》等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保持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维护公司权益,在工作往来和日常生活中不得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公司各级监督与管控部门应当对供应商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干部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党纪党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本实施规范由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浙江铁塔〔2023〕139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供应商后评估管理实施细则(浙江铁塔〔2023〕124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供应商履约管理实施细则(浙江铁塔〔2023〕157号)》同时废止。
2/9
|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 关于印发《中国铁塔360度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铁塔〔2023〕138 号) | ||||||||||||
| 事故等级 | 适用范围 | 事故等级 | 适用范围 | ||||||||||
| 标准 | 人员伤亡 | 直接经济损失 | 标准 | 人员伤亡 | 直接经济损失 | ||||||||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轻伤人数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轻伤人数 | ||||||||
| 特别重大事故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 | 1亿元以上 | 较大及以上事故 | 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 3人及以上 | 10人及以上 | -- | 1000万元(含)以上 | ||
| 重大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10人以上 30人以下 |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 | -- |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 | ||||||||
| 较大事故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人以上 10人以下 | 10人以上 50人以下 | -- |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 | ||||||||
| 一般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人以下 | 10人以下 | -- | 1000万元以下 | 一般事故 | 一级 | 1人≤死亡≤2人,或4人≤重伤<10人, | 2人 | 6至9人 | -- |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 |
| 或3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 1人 | 4至5人 | -- |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 |||||||||
| 二级 | 重伤≤3人,或轻伤≥3人, | -- | 3人 | -- | 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 ||||||||
| 或3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 -- | 2人 | -- |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 |||||||||
| -- | 1人 | 4人及以上 | 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 | ||||||||||
| -- | -- | 3人 | 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 | ||||||||||
| 三级 | 轻伤≤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 -- | -- | 2人 | 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 | ||||||||
| -- | -- | 1人 | 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 | ||||||||||
| -- | -- | -- | 1万元以下 | ||||||||||
| 注: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若有更新,以最新要求为准。 | |||||||||||||
| 物资到货验收单 | ||||
| 一、物资到货信息 | 备注 | |||
| 1 | 物资名称 | |||
| 2 | 供应商名称 | |||
| 3 | 验收地点 | |||
| 4 | 订单编号 | |||
| 5 | 到货日期 | |||
| 6 | 到货数量 | |||
| 二、验收记录表 |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要求 | 验收结果 | 验收方法 |
| 1 | 到货情况 | 核对到货产品装箱清单、产品规格是否与订单要求一致;核对产品实际配置是否与装箱清单、订单一致; | 与订单核对 | |
| 2 | 外包装、外观 | (1)包装坚固性:包装应与货物贴合紧密,在搬运或者晃动过程中,货物与外包装无明显的撞击声; (2)包装完整性:无明显破损,接缝处保护完好,内包装或货物无外露; (3)包装的干燥性:外包装干燥,保持木材或纸质的本身硬度,无发软、腐烂的情况; (4)外观完好性:产品表面平整,无凹陷或突起,无明显划痕,无裂纹,无破损,无变形,无毛刺; (5)标签信息完整性:标签应包含厂家信息、规格型号等; (6)一码到底设备贴码规范性:是否存在粘贴标签类型不正确、粘贴位置不规范、内外码不一致等情况。 | 目测/检验 | |
| 3 | 其他问题 | 其他问题 | / | |
| 验收人/验收日期 | ||||
制度层级:三级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约束供应商履约行为,推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支撑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各地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3条本规范所称供应商是指为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公司各级单位提供物资、服务或工程(以下统称“产品”)的现有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4条供应商负面行为指供应商实施的对公司生产运营、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带来直接、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5条本规范与供应商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均应纳入采购文件、合同等文件。
第6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维护供采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供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2章职责分工
第7条供应商负面行为的管理机构包括归口管理部门、认定部门、执行部门、合规管控部门等。
第8条各级供应链管理部门是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机制建设,制定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2)配合供应商负面行为的认定,负责按规范形成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信息发布。
(3)负责提出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系统需求,推进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
(4)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9条认定部门是指在产品采购或使用过程中,根据部门职责,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实施认定的部门,包括:采购实施部门、合同履行部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纪检部门等,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提出相关专业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的管理类目需求及相应的认定标准。
(2)负责及时发现所负责专业领域内供应商负面行为事实,并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则,对发现的供应商负面行为事实进行认定。
(3)负责协助处理认定结果异议。
第10条执行部门指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进行落实执行的部门,包括采购实施部门、合同履约部门等。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在采购实施和合同履行管理中,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规则,落实执行负面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11条合规管控部门主要指法律合规部门,主要负责在依法合规方面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进行把关。
第3章分级及认定标准
第12条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的性质以及给公司发展建设、运营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
(1)接单不及时、延迟提供产品、一般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不遵守合同约定等且对生产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2)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提供的产品/服务与采购要求不一致且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3)虚增工程量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4)项目实施配合不畅,影响交付,对公司生产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5)投标/应答截止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的。
(6)违反保廉承诺书有关内容,情节较轻的。
(7)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等级为“一般”或“较大”且负直接责任的。
(8)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三级”或“一般事故二级”且承担责任的。
(9)违反“双打卡”规范或其他生产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其他经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第1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负面行为。并根据严重负面行为是否与品类相关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与品类相关:
(1)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或拒绝履约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除外)。
(2)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的。
(3)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
(4)严重质量问题,且对公司生产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
(5)其他经认定的与品类相关的严重负面行为。
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与品类无关: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或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在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人员特种作业证书的行为等。
(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成交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标/成交,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联合行动。
(3)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引起诉讼等对我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保廉承诺书有关内容,情节较重的。
(5)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等级为“重大”或“特别重大”且负直接责任的。
(6)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一级”且承担责任的。
(7)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的。
(8)其他经认定的与品类无关的严重负面行为。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1)违反保廉承诺书有关内容,情节严重的。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较大及以上事故”且承担责任的。
(3)其他经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
第4章责任追究措施
第16条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分级情况和产品是否充分竞争属性不同,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后评估扣分、暂停合作、终止合同执行、纳入黑名单等追究措施。
第17条供应商因其负面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其基于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仍应继续承担。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18条总部非集采项目的供应商负面行为参照省级单位规则处理。
第19条一般负面行为的处罚
(一)集中采购项目
1、一级集采项目
一级集采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纳入后评估进行处罚,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累计3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履约;整改不合格或再次发生一般负面行为的,强化在执行合同的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并禁止与其开展该一级集采产品/服务下一轮次合作。
2、二级集采项目
二级集采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纳入后评估进行处罚,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在省内累计3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由二级集采的供应链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履约;整改不合格或再次发生一般负面行为的,强化在执行合同的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并禁止与其开展该二级集采产品/服务下一轮次合作。
(二)非集中采购项目(含总部/省、市单项采购)
非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供应链管理部门可暂停其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其整改,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供应链管理部门认可供应商整改情况,可恢复其项目合作;供应商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以及不涉及整改的一般负面行为,强化在执行合同的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并禁止一年内与其开展该省内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的产品合作。
(三)对于“投标/应答截止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的”的处罚措施:一年内,禁止与该供应商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省级)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的产品合作。
第20条严重负面行为的处罚
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严重负面行为的,根据所涉严重负面行为的归属类别(第一类或第二类)进行相应范围内单品类或全品类的处罚。
(一)一级集采项目
对于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终止该供应商相应一级集采项目剩余份额的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同品类、三年、全国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对于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终止该供应商相应一级集采项目剩余份额的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全品类、三年、全国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二)二级集采项目
对于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终止该供应商相应二级集采项目剩余份额的执行并纳入省级黑名单,同品类、三年、省内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对于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终止该供应商相应二级集采项目剩余份额的执行并纳入省级黑名单,全品类、三年、省内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三)非集中采购项目(含总部/省、市单项采购)
对于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可终止该合同执行,纳入省级黑名单,同品类、三年、省内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对于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可终止该合同执行,纳入省级黑名单,全品类、三年、省内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4)对于二级集采项目或非集中采购项目,若连续12个月内同一供应商被三个及以上省份认定存在严重负面行为的升级处罚:(1)若三个省份认定的均为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且为同一品类:终止该供应商同品类充分竞争领域的合同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同品类、三年、全国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2)若三个省份认定的均为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但非同一品类,或各省份认定的含有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的:终止该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合同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全品类、三年、全国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5)对于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供应商的其他已生效或在执行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第21条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处罚
供应商被认定存在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终止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合同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全品类、五年、全国禁止参与新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22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到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出具期间,禁止涉事供应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对应品类新项目的采购活动;一级集采限制范围为事故发生地所属省,二级集采及非集中采购限制范围为事故发生地所属地市。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出具后,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实施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罚。
第23条为避免涉事供应商通过新设企业等方式规避负面行为处理,或因严重质量、安全、诚信等问题与被处罚供应商的关联主体继续合作存在较大风险的,可视风险评估情况同时对涉事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经营的其他单位进行连带处理。
第5章认定及处理流程
第24条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流程通常由公司各级单位的采购实施或合同履行等部门发起,经由认定部门实施认定,供应链管理部门进行影响评估并提交决策;必要时也可由供应链管理部门直接发起。
第25条发起单位应清晰、完整地说明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与供应商沟通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26条认定部门应充分与发起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供应商沟通,重点关注是否为供应商原因且是否符合供应商负面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应作出明确结论。
第27条供应链管理部门应结合认定情况进行影响评估,核查供应商与我司的采购合作情况,结合相关业务部门意见评估终止合同执行可能造成的影响,评估信息披露可能造成的影响,复核认定结论的责任追究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等,并提交决策。
第28条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审批。
(一)一般负面行为的审批。
1、一级集采项目、总部非集中采购项目,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二级集采项目、省内非集中采购项目,由各省级分公司分管供应链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审批。
(二)严重负面行为的审批。
1、一级集采项目、总部非集中采购项目、多次省级严重负面行为的升级处罚,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二级集采项目、省内非集中采购项目,由各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根据需要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三)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审批。
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29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审批决策后,应当将负面行为结论进行公示或邮件告知供应商。供应商不认可认定结论的,可在收到或应当知晓认定结论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由作出审批决策对应层级的供应链管理部门正式书面答复。供应商不认可异议答复的,可向总部发起申诉。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并作出回复。确系认定不当的,应当予以改正。
第30条黑名单有效期从公告发布或正式通知供应商之日起开始计算,期满后自动解除;禁限期满,解除黑名单的供应商再次参与采购活动时,应重点关注并严加审核。
第31条供应商在履约期间被处以禁止合作或终止剩余份额执行的,应在公告发布后及时实施。确因禁止合作或终止剩余份额执行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等不能及时执行的,应提请相应层级决策,依据决策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32条对于纳入黑名单且须终止充分竞争领域合同执行的,可给予最长90天的过渡期限用于新一轮的采购。
过渡期内,各省级分公司应执行决策程序,做好下单管控,禁止突击下单;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在合规性检查中做好稽核管控。
第33条黑名单由各级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台账及产品类别、生效区域及时间等信息均纳入采购信息化系统,与电子招投标等系统实时关联,实现系统自动管控。
第34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另行处理的,应当报请负面行为所属级别决策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6章其他
第35条公司各级单位在开展采购事项前应当查询“黑名单”及供应商禁限内容,不得与相应受限地域或产品类别的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第36条严格遵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原则,切实维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滥用“黑名单”恶意打压供应商,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37条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全面纳入公司信息化系统管理,全过程留痕,实现可查、可用、可管、可控。
第38条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中,如遇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需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规范。
第39条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中,如发现供应商或公司内部人员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置。
第40条与电信运营商等共同探索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信息共享。
第41条本规范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42条本规范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中国铁塔〔2023〕31号)同时废止。
| 发布时间 | 名称 | 版本 | 文号 | 简要说明 |
| 2021年3月 | 关于印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物资质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版 | 浙江铁塔(2021)27号 | 1.明确产品质量的标准制定、入网检测、到货检测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要求。2.明确检测机构选取规则,强调检测过程的独立性与纪律性。 |
| 2023年7月 | 关于印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物资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版 | 浙江铁塔〔2023〕107号 | 1.按物资全生命周期对质量进行管控。2.新增对乙供物资质量管理要求,参照集采物资质量管控要求对乙供物资质量落实管理。3.新增物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要点。明确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要点及管理要求。 |
| 2025年12月 | 关于印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管理实施规范》的通知 | 2025版 | 1.新增采购物资质量管理分类、技术规范书会审及供货前质量交底等内容。2.优化职责分工及物资全生命周期各阶段质量管理规范等内容。3.健全“质量问题履约管理规范”,明确违约行为判定及处罚措施。 |
制度层级:三级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采购物资质量管理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采购物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健全物资质量管理体系维护公司利益,有效防范采购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部、省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浙江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按照采购物资重要性及物资全生命周期实施管理,分类分阶段明确质量管理具体要求。
采购物资质量按一般、较为重要、重要进行分类管理,按需动态调整。一般物资指技术成熟、成本低廉的配套物资;较为重要物资指对生产服务非直接影响,但对内部运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物资;重要物资指直接影响服务质量且出现故障将导致大面积通信中断、严重影响客户运营的物资。物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分为采购、交付、工程建设、使用维护四个阶段。物资重要性分类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总部、省公司集中采购的物资及乙供物资,地市分公司自行采购的物资及乙供物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主要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与采购物资质量管理相关的部门/组织包括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技术支撑中心、需求/使用部门、运营维护部,以及地市分公司及相关合作伙伴。按照物资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所涉及环节,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 管理环节 | 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 | 省公司技术支撑中心 | 省公司需求/使用部门 | 省公司运营维护部门 | 地市分公司 | 仓储服务商 | 监理单位 | 代维单位 | |
| 采购阶段 | 技术规范书制定 | ★ | ● | ||||||
| 技术规范书会审 | ★ | ● | ● | ● | |||||
| 入网检测 | ★ | ● | ● | ● | |||||
| 交付阶段 | 质量要求交底 | ★ | ● | ● | ● | ||||
| 到货验收 | ● | ● | ★ | ★(直发现场物资) | |||||
| 到货抽检 | ★ | ● | ● | ||||||
| 工程建设阶段 | 到站物资查验 | ● | ★ | ||||||
| 使用维护阶段 | 质量监督 | ● | ● | ★ | ★ | ||||
| 厂验 | ★ | ● | ● | ● | ● | ||||
| 履约管理 | ★ | ● | ● | ● | ● | ||||
备注:具体职责参照《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V2.0(试行)》。★代表牵头部门;●代表配合部门
第三章采购阶段管理规范
第五条采购阶段重点管控物资技术规范,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入网检测。
第六条技术规范书由省公司技术支撑中心牵头制定,省公司需求/使用部门配合。技术规范书编制要求:
(一)技术规范书应明确产品质量要求、技术参数等详细标准和规范,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技术指标、技术要求等,对核心、关键性指标/配置必须具体说明并作为技术规范书不可偏离内容。
(二)技术规范书编制同时,应确定物资质量管控指标及检测方式,质量管控检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检测项目、试验方法、技术要求、指标等级、检测结果判定标准等。
(三)技术规范书应会审通过后提交采购实施。省级集采物资技术规范书和质量管控指标由供应链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总部集采物资由供应链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技术规范书输出质量管控指标。
第七条针对重要物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阶段应组织对投标样品进行入网检测。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组织样品入网检测:
(一)首次规模集采的物资。
(二)持续采购但技术规范有实质性更新的物资。
(三)持续采购但是上一期供应商普遍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四)对材质、厚度及防腐等有明确要求的物资。
(五)其他需入网检测的物资。
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样品检测后应及时封存,按照《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投标样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交付阶段管理规范
第八条交付阶段重点加强履约管理,根据物资重要性分类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与供应商开展质量要求交底,并按需组织到货验收及抽检。
第九条总部集采物资份额落地结果下发后或省内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与供应商开展质量要求交底。
(一)交底内容:包括《技术规范书》所列技术指标以及质量风险防控要求等。
(二)交底方式:重要物资或对材质、厚度及防腐等有明确规定的物资,开展线下质量管理交底;较为重要、一般物资,开展线上质量要求交底。
(三)前置管理:重要物资及较为重要物资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投标物资在元器件、部件物料选择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文件;蓄电池类或对材质、厚度及防腐等有明确规定的物资须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物资到货后必须全量组织验收。
(一)入库物资由仓储服务商负责入库验收,直发现场的物资由监理单位负责到站验收。
(二)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外观、一码到底贴码等是否符合标准;核对到货物资的装箱清单、规格及配置是否与订单相符。物资到货验收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根据物资重要性及性能特性,依据技术规范书及合同约定,由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到货抽检。
(一)实施方式:按照物理指标检测、实验室性能检测及在网物资抽查三个检测类别在中国铁塔商合平台系统【产品到货检测功能模块】中实施常态化抽检。
(二)检测频次:根据物资重要性设置检测频次,总部集采物资以总部抽检为主,省内替补方式开展,具体检测频次如下:
1.一般物资:不少于2次/年,其中用量较大的线缆类产品不少于3次/年,仪器仪表校准不少于1次/年。
2.较为重要物资:不少于3次/年。
3.重要物资:不少于4次/年。
总部集采物资结合总部抽检情况,动态调整抽检频次。存在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频次。
(三)送检物资抽取
1.送检物资由地市分公司采购岗或省公司物资管理岗随机抽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保密制度。抽检过程由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通过实时视频监督抽检过程。
2.抽检送样过程应对供应商严格保密,独立完成送检,保证抽检工作严肃、合规、公平,严禁供应商为送检提供单独产品或者由供应商寄送。
(四)交叉复核检测: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不定期组织检测机构开展交叉检测。对存在违约行为的检测单位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规范实施管理。
第五章工程建设阶段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阶段,物资到达施工现场后,由监理单位落实到站物资质量管控。
第十三条现场验收内容:根据设计及订单要求对物资的外观、规格及数量等进行核验,其中针对塔桅、柜体类物资须落实质量核查。监理单位物资质量检查表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流程:发现存在产品材质、厚度、防腐等问题时,在问题发现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反馈至地市分公司业务部门及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同时每周上报监督台账,将本周验收情况反馈至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物资质量监督台账详见附件4。
第六章使用维护阶段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使用维护阶段由地市分公司、监控中心及代维单位落实物资质量跟踪,通过日常巡检和监控及时反馈物资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现网物资质量问题反馈方式:由地市分公司通过浙江铁塔数字运营系统【物资使用过程质量跟踪模块】实时上传问题情况,通过系统派单至供应商保修和更换。因未及时上报处理导致现网物资出保无法行使保修权益,视具体情况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现网物资质量问题处理流程: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从故障申报、派单调度、现场维修到验收归档对故障处理过程落实管控。对维保不及时及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供应商严格履约管理。
第七章物资厂验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常态化开展物资厂验。
第十九条实施原则
(一)规模化采购的重要物资且首次入围的供应商或上一期供应商普遍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应在采购阶段对供应商组织厂验,后续根据质量管控情况,开展随机厂验。
(二)其他物资视质量管控情况,按需开展厂验。
第二十条厂验组织:厂验由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技术支撑中心、需求/使用部门及运维部门配合,根据具体产品制定厂验方案,重点考察供应商原材料供应渠道、生产能力和品控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厂验方式:按需采用线下或线上方式组织厂验。重要物资或对材质、厚度及防腐等有明确规定的物资开展线下厂验,其他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线下或线上厂验。
第八章质量问题履约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物资质量管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问题,应采取拍照、录像、系统数据截屏等多种有效手段留证,作为问题确认的依据,并由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技术支撑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复核,共同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质量问题作为供应商后评估及负面行为管理依据,后评估及负面行为管理应用于同类产品采购评审中。
第二十四条根据质量问题和造成的影响不同,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及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第二十五条物资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供应商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质量判定原则:物资质量检测指标依据技术规范书划分为主控项与非主控项两类。若主控项检测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物资检测不合格;若非主控项检测指标中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判定该物资检测不合格;对于设置投标承诺项的指标,最终判定以承诺指标为准。
(二)入网检测不合格
投标人入网检测不合格,否决投标。中标候选人入网检测不合格,取消中标资格。
(三)到货检测不合格
1.产品到货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该供应商产品暂时下架,不得接受新的订单。供应商按照合同支付相应违约金,纳入一般负面行为处罚,并对同期同批次订单产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随机抽取不合格批次订单及其余已到货订单产品进行复核。
2.复核合格的供应商产品恢复上架和正常履约,复核不合格则该供应商产品正式下架并终止合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再次纳入一般负面行为处罚并对前期所有产品继续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随机抽取不合格批次订单及其余已到货订单产品进行终核。
3.终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与下一次采购活动,终核不合格的供应商继续进行整改至合格为止,并按严重负面行为处罚,纳入省级黑名单,同品类、三年、省内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4.供应商在一个采购周期内,如果出现第二次到货检测不合格按照第2条中复核不合格情形处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1)因物资质量问题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较大及以上事故”且承担责任的。
(2)其他经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
(四)工程建设及使用维护阶段发现的质量问题,经核实为不合格的,按照第二十五条(三)到货检测不合格情形处理。
第二十六条厂验结果与供应商承诺能力不一致,应视厂验具体情况,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落实履约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检测质量、检测时效、支撑保障、信息保密、廉洁从业等方面,每月对检测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后评价。对交叉复核检测及日常管理中发现检测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与供应商串通造假的行为,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纳入严重负面行为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省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物资质量管理办法(浙江铁塔〔2023〕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物资重要性分类
2.物资到货验收单
3.监理单位物资质量检查表
4.监理单位物资质量监督台账
| 中国铁塔浙江省分公司 | ||||||||
| 采购订单 | ||||||||
| 收货单位: | ||||||||
| 发货方式: | 收 货 人: | |||||||
| 收货地址: | 联系电话: | |||||||
| 序号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本单据总计金额: | 页数量: | 本页金额: | ||||||
| 摘要: | ||||||||
| 供货期: | ||||||||
| 附件: | ||||||||
| 供货协议号: | 订单发起人: | |||||||
| 订单发起时间: | 供应商确认: | |||||||
| 注:如有任何疑问,敬请致电联系,谢谢! | ||||||||
| 网络安全事件分级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铁塔〔2022〕98 号) | |
| 事件分级 | 适用范围 |
|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 1.公司内部系统发生大面积业务中断、系统宕机、网络瘫痪等严重问题,丧失服务能力超过8小时; 2.公司对外服务系统发生业务中断、系统宕机、网络瘫痪等严重问题,丧失服务能力超过4小时; 3.发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实施规范》中的数据安全级别为四级的信息丢失、泄露、违规使用; 4.被*****、国资委、工信部、***等国家部委直接通报批评的网络安全事件; 5.其他波及到多省大部分地区,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外部客户、企业生产运营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影响、产生特别重大舆情的网络安全事件。 |
| 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 1.公司内部系统发生业务中断、系统宕机、网络局部瘫痪等严重问题,服务中断超过4小时; 2.公司对外服务系统发生业务中断、系统宕机、网络局部瘫痪等严重问题,服务中断超过2小时; 3.发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实施规范》中数据安全级别为三级的信息丢失、泄露、违规使用; 4.被属地级网信办、国资委、工信、公安等部门和监管机构通报批评的安全事件; 5.其他波及到多个地市大部分地区,对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外部客户、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产生重大舆情的网络安全事件。 |
| 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 1.公司内部系统发生局部中断、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明显影响,时长超过2小时; 2.公司对外服务系统发生局部中断、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明显影响,时长超过1小时; 3.发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实施规范》中数据安全级别为一级或二级的信息丢失、泄露、违规使用; 4.被属地级网信办、国资委、工信、公安等部门和监管机构通报的安全事件; 5.其他波及多个地市部分地区,对外部客户、企业生产运营造成较大危害或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
| 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 1.公司内部系统发生系统拥塞,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短暂中断时长超过1小时; 2.公司对外服务系统发生系统拥塞、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短暂中断时长超过15分钟; 3.其他波及个别地区,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一般危害或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
| 注:以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若有更新,以最新要求为准。 | |
区域运维线安全协调会会议纪要模板
会议时间:****年*月*日周*16:30-17:30
会议地点:**区域**会议室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
**区县三级塔长**
设计:**、**
监理:**、**
维护单位:**、**
维修单位:**、**
塔类维修单位:**、**
管辅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
主要议题:
1、传达省、市公司近期工作要求
以下工作内容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贯
(1)双打卡工作:
(2)第四轮压茬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浙江铁塔2024年运维专业隐患攻坚年行动方案》工作要求
(4)代维“人人讲安全”活动工作:
(5)其他运维专业线工作要求等
2、上周运维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上周主要工作开展进展
3、布置本周工作任务
(1)量化具体工作目标;
(2)涉及高危维护作业流程梳理及重要施工环节布置
4、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可参考省公司相关隐患专项整治通报内容及清单。
(1)代维巡检发现隐患的整改进展,包括压茬整治、运维线隐患攻坚年6类隐患等;
(2)地市、区域经理及助理日常基站现场检查、代维安管员现场检查、客户反馈等发现隐患的整改进展;
5、“双打卡”执行情况(重点)
可参考省公司双打卡、地市抽检、代维单位抽检通报。
(1)本周双打卡情况;
(2)双打卡问题核实情况;
(3)问题人处理情况;
(4)一线人员对“双打卡”优化意见。
6、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区县三级塔长主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事故警示教育。课件形势不限,相关素材可根据专业线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总部警示案例等中选取,但不限于此。
7、其他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中国铁塔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管理要求
为有效降低网络安全风险,提升供应链安全水平,推进构建尽责、诚信、自律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良性生态,中国铁塔将在行业主管部门和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企协会”)指导下开展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管理。
1、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管理对象
中国铁塔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面向为中国铁塔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建设运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类供应商,将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可能对网络基础设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风险的供应商列入风险警示名单,督促其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产品服务高质量供给,规范安全服务行为。
2、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的认定与分级标准
风险警示名单采取分级管理方式,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红色警示名单和黄色警示名单。
(一)红色警示名单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纳入红色警示名单:
1.违反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等有关机关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
2.网络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电信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为网络基础设施带来重大安全威胁,且拒不改正的:
3.其他严重危害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的。
(二)黄色警示名单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纳入黄色警示名单。
1.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约谈、通报,或者受信息通信网络安全响应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等有关机构单位网络安全通报的;
2.网络产品、服务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按规定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违规公开发布网络安全漏洞的,并经主管部门认定情节较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3.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运营者授权,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危害基础电信网络安全行为的;
4.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制作、设置、传播和利用恶意程序,尚未改正的;
5.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未按约定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的;
6.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不到位,导致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者的信息被泄露、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带来重大网络安全威胁的;
7.其他危害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的。
3、落实范围
本机制相关要求适用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各地市级分公司,管理对象包括为中国铁塔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建设运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类供应商。产品和服务具体包含设备、网络、终端、软件包、研发、运维、响应支撑、测试检验、咨询等。
4、管理职责
警示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总部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包括名单的确定、公示、通知、撤销、记录以及台账管理。警示名单中相关供应商惩戒措施全国适用,不区分省市地区。
总部采购管理部门会同总部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确定履约供应商是否纳入警示名单及相应惩戒措施。此外,总部采购管理部门依据通企协会指导意见,将通企协会《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中相应供应商纳入《中国铁塔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
5、实施流程
(1)各单位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应向同级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是否属于落实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如符合则严格按照要求实施。
(2)各单位在采购相关项目中,将“本项目涉及网络安全风险,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中国铁塔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管理要求》”作为采购文件星号(“★”)条款,要求供应商在应答时予以承诺。并将《中国铁塔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管理要求》作为合同条款附件。
(3)在合同履约中,省级和地市级公司使用部门或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如发现供应商存在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认定的违规情形,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由省级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在平台向供应商发起投诉;总部部门、直属单位、子公司经部门领导/子公司领导审批后,交由总部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在平台向供应商发起投诉。投诉说明违规事实及合理解决要求。当系统功能不具备时,投诉结果以邮件等形式通知总部采购管理部门。
(4)供应商认可投诉,总部采购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中国铁塔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发布惩戒措施,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子公司。
(5)供应商不认可投诉,需在接到投诉24小时内提供证明材料反馈至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获得认可的,由对应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启动撤销投诉流程;不认可证明材料的,由省级网络安全部门领导审批后转至总部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判定,有效投诉按以上第(四)条执行,无效投诉结束流程。
(6)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认可的,可在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24小时内,向总部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6、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的责任追究措施
对于列入风险警示名单的供应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和不良影响,中国铁塔将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合作、终止合同、停服排查、暂停部分或者全部采购、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或后评估得分、扣减分配份额、取消联合共建项目资格、预警、约谈等追究措施。
同时,中国铁塔将报送电信主管部门,建议对供应商实施重点监督,并告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建议按照相关规则取消其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证书,或者限制其申请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等。
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流程
| 省公司实施项目供应商地市分公司省公司供应商发起是是否为省级负责人否地市业务部门地市商合岗否项目经理审核审核若涉及多地市,则所有地市均需审批业务部门经理审核地市使用部门分管副总审批程流施实省公司省公司业务部门审核供管中心审核省公司业务省公司供管部门领导审批中心领导审批是否全部同意是邮件抄送相关人员流程结束 |
| “总对总,分对分”沟通协同机制实施要点 | |||
| 序号 | 标题 | 具体内容 | 备注 |
| 1 | 协同对象 | 按照“聚焦重点、先大后小、专业推荐、动态管理”的策略确定协同供应商对象。 | |
| 2 | 分工原则 | 按照“谁主导谁牵头”原则落实牵头责任。 | |
| 3 | 职责分工 | 与合作供应商联合成立省市两级协同沟通小组: 1.省级沟通协同小组: (1)职责:负责接应落实总部相关工作要求,侧重于省内纵向体系的建立、标准规范的制定;结合实际制定省内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沟通交流。 (2)构成:省级沟通协同小组组长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物资类供应商牵头部门为供应链管理中心;施工/服务类供应商,涉及代维业务的由运营维护部作为牵头部门,其他由合作规模占主导地位的业务部门为牵头部门;综合部(法务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财务部及其他相关产品使用部门作为协同小组成员。 2.省级沟通协同小组 (1)职责:侧重业务对接和具体落地执行,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 (2)构成:市级沟通协同小组组长及相关人员与省级沟通协同小组对应,物资类供应商不设立市级沟通协同小组。 | |
| 4 | 分级机制 | 由各牵头部门结合合作供应商层级、业务种类、服务区域及业务规模建立分级和授权管理模式,实施动态调整。 核心合作单位建立年度、季度沟通机制,其他建立定期/按需沟通机制。 | |
| 5 | 协同目标 | 1.以安全生产供需协同为切入点,确保“五统一两查”管理穿透、流程贯通、责任压实。 2.扩展与供应商的多领域协同合作,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 |
| 6 | 协同机制与要求 | 1.双向交底沟通机制。 2.“五统一两查”:按各专业条线印发的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3.安全生产等同化管理机制。 4.合作供应商人员实行动态化管理:详见附表2 5.区域协同要求:按《关于建立区域工程项目安全协调会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区域运维线安全协调会制度的通知》要求执行。 6.核心合作单位协同要求:季度全覆盖。 | |
| 7 | 协同内容 | 日常业务交流,安全生产的职责分工、配合响应、协议签署、保障措施、推进计划、落实进展、考核评价,以及产品质量、交付进度、工程保障、服务支撑、结算支付、技术创新等业务往来合作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协同内容清单”。 | |
| 协同内容 | 省级沟通协同小组 | 市级沟通协同小组 |
| 安全生产方面 | 1.落实供应商建立健全涵盖纵向组织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含对纵向组织层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考核要求和制度,提交我方评审、提备案。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纵向管理到位。 | 1.加强对供应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组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安全台账、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费使用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
| 2.要求协同供应商强化对其纵向组织层级的统一工作部署和常态化管理,相关情况提交我方备案。包含: (1)统筹设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支出。 (2)统筹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技能和应急处置培训。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将供应商相关现场实施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塔长制”要求纳入我方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对供应商相关岗位人员定人、定岗、定责,明确各岗位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供应商派驻人员全量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或责任书,实现统一管理。 | |
| 3.落实协同供应商加强对其纵向组织层级安全生产管理举措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价,相关检查报告、问题分析、整改措施、评价结果向我方备案。 | 3.加强在生产作业中供应商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规范的执行管理。 | |
| 4.在服务技术规范书的基础上,协同供应商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现场安全作业统一标准。 | 4.组织供应商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技能和应急处置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严格禁止上岗作业。 | |
| 5.协同供应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巡检、飞检。 | 5.严格落实“五统一两查”要求,建立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台账,按照生产专业线条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比照供应商备案人员清单,严格监督和管控供应商现场人员身份归属,做好现场作业签到、拍照及安全交底等工作,切实确保供应商现场人员全部到岗履职。 | |
| 提质增效业务合作方面 | 1.深入推进履约前双向交底沟通机制。 | 1.落实履约前双向交底沟通机制。对照项目关键信息,通过日常巡检、飞检等手段对供应商转分包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合规执行。 |
| 2.落实供应商编制施工/供货组织设计方案,组织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质量、交付进度、应急响应、服务保障等措施,相关提质增效机制提交我方审核。 | 2.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照供应商组织设计方案,检查供应商履约情况,严格落实违约处罚,约束供应商履约行为,提升项目及供应商管理水平。 | |
| 3.双方不定期开展进行技术及业务联合创新研讨,进一步研究绿色低碳、低成本、高效率产品/服务优化方案,推动产业链升级转型,实现产业合作双赢。 | 3.协同供应商打造一批优质精品样板工程,以样板工程为示范引领,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 |
| 4、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开展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交付进度、工程保障、服务支撑、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情况的对接协同,收集、整理、通报双方纵向组织层级重点关注和需要推进解决的问题,共同协商制定解决方案和时间计划,推进双方合同义务的严格履行。 | 4.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沟通协调会,对双方安全生产协同、合同履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总结、通报,共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需改进提升的工作建议及计划要求。如在职责落实过程中需省级沟通协同小组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级沟通协同小组。 |
| 劳务外包业务分包及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变更审批实施要点 | ||||
| 序号 | 内容 | 劳务外包业务分包审批 | 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变更审批 | |
| 1 | 管理原则 |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铁塔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合同约定,严禁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对于合同约定允许劳务派遣、业务分包的,经审核同意后,供应商可外包/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铁塔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合同约定,确保先审批后实施、变更人员资格、资质符合项目要求及合同约定。 | |
| 2 | 实施对象 | 施工、维护及总包单位 | 设置项目关键人员的项目,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维护及总包等单位。项目关键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 | |
| 3 | 职责分工 | 供应商 | 负责提出申请,对填报和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 |
| 4 | 业务使用部门 | 负责需求合理性评估、范围合规性审查并出具结论。 | 负责需求合理性评估、入职资格审查并出具结论。 | |
| 5 | 供应商管理部门 | 负责审核合同是否允许劳务外包或业务分包,外包/分包单位资格及资质审查。 | 负责审核人员资质。 | |
| 6 | 实施流程 | |||
| 7 | 填报要求 | 1.供应商登录浙江铁塔运营管理平台填报。填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申请理由、外包/分包范围、外包/分包单位相关资质、外包/分包合同、相关人员合同、人员信息清单、分包预估金额及占项目比例等内容。 2.供应商履约期内变更、新增外包/分包单位的,均须审批通过后实施。 | 1.供应商登录浙江铁塔运营管理平台填报。填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申请理由、人员信息、资质证明材料等内容。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进行调整,确有需要须审批通过后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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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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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7-
中国铁塔党委〔2022〕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公司干部员工与合作单位
人员往来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党委,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党支部:
为强化公司干部员工廉洁从业意识,规范日常工作生活中与
合作单位人员的往来行为,构建“亲”“清”合作关系,促进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规范公司干
部员工与合作单位人员往来行为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1-
关于规范公司干部员工与合作
单位人员往来行为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
部员工廉洁从业意识,规范日常工作生活中与合作单位人员的往
来行为,构建“亲”“清”合作关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制度安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作单位人员,指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
系的企业所有人员,包括该企业的董事、监事、管理层及其他工
作人员等。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四条公司干部员工在与合作单位及其人员交往中,要严
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履行职责,在工
作往来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2-
(一)通过合作单位违规套取费用、设立“小金库”。
(二)由合作单位人员支付或在合作单位报销应由公司或个
人承担的费用。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合作单位回扣、佣金、中介
费、折扣费等。
(四)个人擅自参加合作单位组织的庆典、年会、参观、考
察等活动。
因工作需要到合作单位参观、考察、洽谈、培训等,需经组
织批准,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合作单位安
排的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工作中的不正当往来行为。
第五条公司干部员工在与合作单位及其人员交往中,要遵
守廉洁从业规定,做到严格自律,日常生活往来中不得有以下行
为:
(一)收受合作单位人员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电子
红包、消费卡券、土特产等。
(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
乐等活动。
(三)邀请合作单位人员参加本人或亲属的婚丧喜庆活动,
参加合作单位人员的婚丧喜庆活动。
-3-
(四)违规安排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在其管辖或影响
范围内的合作单位工作,安排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在合作
单位挂名领薪。
(五)与合作单位人员进行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
动。
(六)个人因私借用合作单位及其人员的车辆等物品。
(七)要求或示意合作单位人员到本人亲属经营的营利性场
所消费。
(八)其他生活中的不正当往来行为。
第六条公司干部员工在与合作单位及其人员交往中,应当
自觉把握分寸、厘清界限,防范廉洁风险,一般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合作单位人员合伙开办公司或共同从事其他营利性
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与合作单位人员之间相互借贷或提供担保。
(三)委托合作单位人员投资证券、基金、期货或者以其他
方式理财。
(四)与合作单位人员之间因私相互租用或买卖房屋、车辆
等高价值物品。
(五)其他存在廉洁风险的不正当往来行为。
特殊情况下确需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向组织报告。
-4-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本规定,组织
干部员工学习领会,并让合作单位人员共同知晓、自觉遵守。
第八条公司各级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应当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干部员工违反本
规定的,依据党纪党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对合作单位或其人
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公司《保廉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合作单位及其人员以公司《保廉合同》
管理办法的界定为准,不含公司作为乙方的合作单位。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
抄送:公司领导。
中国铁塔党委办公室,2022年4月1日印发
校对:纪委耿新奇
-6-
| 监理单位物资质量检查表 | ||||
| 一、物资信息 | 备注 | |||
| 1 |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 |||
| 2 | 验收日期 | |||
| 二、验收记录 |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要求 | 验收结果 | 问题描述(填写具体问题内容) |
| 1 | 到站情况 | 核查到站产品型号、数量及配件是否与发货需求一致。 | £合格 £不合格 | 填写具体问题情况,问题物资涉及的厂家或问题物资涉及的施工单位。 如包装缺失,XX厂家。 XX设备因施工单位安装不规范,导致外壳破损,XX施工单位 ... |
| 2 | 外包装、外观 | (1)包装坚固性:包装应与货物贴合紧密,在搬运或者晃动过程中,货物与外包装无明显的撞击声; (2)包装完整性:无明显破损,接缝处保护完好,内包装或货物无外露; (3)包装的干燥性:外包装干燥,保持木材或纸质的本身硬度,无发软、腐烂的情况; (4)外观完好性:产品表面平整,无凹陷或突起,无明显划痕,无裂纹,无破损,无变形,无毛刺; (5)标签信息完整性:标签应包含厂家信息、规格型号等; (6)一码到底设备贴码规范性:是否存在粘贴标签类型不正确、粘贴位置不规范、内外码不一致等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
| 3 | 室外一体化机柜 | (1)机柜底座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热浸镀锌钢板,底座高度不小于200mm。 (2)机柜所有通风开口应具有防尘网,并便于清洁维持或更换。防尘网应具有耐腐蚀性。 (3)每个机架设置1个保护地排。地排应采用具有防腐涂层的铜排,其截面积应不小于50mm2。地排上应有牢固“保护地”文字标识。保护地排不少于20个M6和1个M10连接螺孔并配备相应的铜质螺栓。 柜门、机架接地连接点应有清晰的接地标识。 (4)室外柜上部应预留加固孔位,方便相邻室外柜之间的安装加固。 (5)每室外柜底部左右两侧应分别设置至少4个进出线孔,进出线孔直径宜不 小于45mm。 (6)门铰链采用内铰链方式,配置数量应不少于3个,对于800*800*1800尺寸 机柜铰链数量则宜配置5个。 (7)门限位装置在开门时应自动激活限位功能,关门时由手动撤消限位功能。 | £合格 £不合格 | |
| 4 | 微机柜 | (1)箱体需带有底座,底座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热浸镀锌钢板。 (2)底座高度150mm,焊接后整体应经过防腐蚀表面处理。 (3)柜体立柱采用不小于2.0mm的镀锌板。 (4)箱体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 (5)箱体下部背板上设计可拆卸式安装板,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镀锌钢板。 (6)柜门、机架接地连接点应有清晰的接地标识。 (7)前、左、右均采用正六边形蜂窝状网孔结构,底座、立柱及柜体背面严禁冲孔。 | £合格 £不合格 | |
| 5 | 配套综合柜 | (1)门、侧板的厚度不小于1.2mm,机架框架的钢板厚度不小于2.0mm。 (2)机架应有完善的接地系统,架体框架上应设置不小于M6的接地螺钉及接地标识,架体框架与门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连接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6mm²。 | £合格 £不合格 | |
| 6 | 交流配电箱 | (1)设备箱体外观涂层牢固、漆面匀称,无剥落、锈蚀及裂痕等现象,不得有起泡,裂纹或流痕等缺陷。 (2)标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额定电压、额定容量及生产日期。 (3)在外门内板应附有交流配电箱一次电路图。 (4)配电箱壳体(包含外门)厚度不小于1.5mm。 (5)设备应设置铜制 N 排,要求接线方便,并预留 15 个接线孔,每个 孔中应预留 M8 铜制螺栓螺母,长度不小于 300mm。 (6)设备应设置铜制 PE 排,要求接线方便,并预留 8 个接线孔,每个 孔中应预留 M8 的铜制螺栓螺母,长度不小于 120mm。 | £合格 £不合格 | |
| 7 | 室外型多功能交流配电箱 | (1)室外多功能配电箱箱体外观涂层牢固、漆面匀称、无剥落、锈蚀及裂痕等现象,无起泡,裂纹或流痕等缺陷。 (2)室外多功能配电箱箱体表面平整,所有焊接处须均匀牢靠,无裂缝、夹渣,无明显变形或烧穿缺陷。 (3)所有标牌、文字符号清晰、正确、整齐。 (4)在外门内应附有室外多功能配电箱一次电路图。 (5)室外多功能配电箱有墙体加固用的固定螺钉孔,无遮挡,并方便安装施工操作。 (6)室外多功能配电箱的外门应能在≥90°的角度内灵活开启,并配设专用内置三角钥匙锁。 (7)室外多功能配电箱所有紧固处,均装有防松装置。 (8)室外多功能配电箱壳体厚度:≥1.2mm。 (9)空开配置输入端:100A/4P×2;输出端:32A/3P×1、32A/1P×6、63A/3P×1。 | £合格 £不合格 | |
| 8 | 油机切换箱 | (1)设备的结构设计应保证操作、运行、维修和检查时的安全可靠。 (2)配电箱须有墙体加固用的固定螺钉孔,不应遮挡,并方便安装施工操作。 (3)配电箱的外门应能在≥90°的角度内灵活开启,并配设专用压簧锁。 (4)配电箱机架结构:壁挂式。 (5)标配油机切换箱 箱体宽×高×深不大于 600mm×450mm×250mm。 (6)在外门内应附有油机切换箱一次电路图。 (7)油机切换箱壳体厚度不小于1.0mm。 (8)设备应设置铜制 PE 排,要求接线方便,并预留 2 个接线孔,每个孔中应预 留 M8 的螺栓,铜排长度不小于 65mm。 | £合格 £不合格 | |
| 9 | 换电柜(4.0版本) | (1)框架及固定支架部分厚度应不小于2.0mm,其他部分厚度不小于1.5mm。 (2)换电柜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换电柜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端子(螺栓)不小于M8,并应有接地标志。 | £合格 £不合格 | |
| 10 | 交流计量箱 | (1) 室外交流计量箱有墙体加固用的固定螺钉孔,无遮挡,并方便安装施工操作; (2) 室外交流计量箱所有紧固处,均装有防松装置。 (3) 输出端:100A/4P*1输入端:32A/3P*3。 (4) 在外门内应附有换电柜综合计量箱一次电路图。 (5) 室外交流计量箱壳体材料:≥1.2mm。 (6)室外交流计量箱须配设专用内置不锈钢材质的三角钥匙锁。 | £合格 £不合格 | |
| 11 | 塔桅 | 1、铁塔、桅杆外部必须有警爬标识、禁雷雨季节靠近等标识、塔桅合格证等,航空障碍灯工作正常。 2、螺栓级别符合设计规格,塔体主要构件(含塔柱、横杆、斜杆)无明显变形,焊缝无开裂,无缺失,铁塔主要构件尺寸(含塔柱、横杆、斜撑、平台的规格;地脚螺栓的直径)应满足设计规格。 3、镀层外观光滑,无毛刺、滴瘤、起皮、漏镀等缺陷; 4、镀层厚度:铁塔构件厚度<5mm时,镀锌厚度≥65μm;铁塔构件厚度>5mm时,镀锌厚度≥86μm。 5、焊缝不得有气孔、夹渣、裂纹、焊瘤;焊缝质量查看试验报告,符合钢结构技术规范;焊接构件焊接点无漏焊、虚焊、裂纹等缺陷,现场焊接防腐蚀完好; 6、塔体油漆无斑点、翘皮、脱落现象,油漆、锌层脱落的生锈部位应进行同颜色、规则形状的防腐处理;镀锌光滑,连接处不允许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得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 7、塔身的检修口闭合完整,无缺失(单管塔检查此项); | £合格 £不合格 | |
| 12 | 其他 | / | £合格 £不合格 | |
| 监理单位 | ||||
| 验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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